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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7年12月28日會輻字第1070015834號函辦理。
二、旨揭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載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www.aec.gov.tw/u/law1),請自行下載參閱。 三、如需詢問相關細節,請逕洽: (一)醫療院所或涉及醫療用途之單位或機構:醫用科黃小姐(分機2194)。 (二)學術研究、動物院所、軍警國防或涉及非醫療用途之單位或機構:非醫用科吳小姐(分機2183)。 (三)輻射防護訓練業者:保健物理科林先生(分機2204)。 (四)放射線照相檢驗業者:輻安評估科樂先生(分機2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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