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新竹市衛生局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衛食藥字第1080012415號函辦理。
2.旨揭「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8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610115號公告修正,除第十四項「非藥用牙膏、漱口水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生效。
3.旨揭「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修正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七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605521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4.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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