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新竹市衛生局108年10月28日衛食藥字第108002561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08年10月23日衛授食字第1081608025號函辦理。
2.有關「染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燙髮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及「脫色脫染劑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標示事項」,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7999、1081608000及1081608001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生效。
3.旨揭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1107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4.旨揭公告於110年7月1日生效,於110年6月30日(含)前製造之產品(以製造日期為準),得於原刊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售至保存期限屆至為止。
5.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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