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策
|
||||||||
| 1.依據「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及本署115年6月30日「研商危險性機械擴大納管配套措施事宜會議」決議辦理(諒達)。
2.為避免事業單位集中於上述規則115年12月23日施行前夕始提出申請,導致代行檢查量能無法消化、排程壅塞,爰實施檢查分流,請貴單位配合採行下列措施: (1)統一合格證起算日:凡於115年12月23日前提前完成檢查並合格者,貴單位得先行核發合格證;惟合格證之有效期限起始日仍應配合旨揭機械納管之日期,統一訂為115年12月23日,不因提前檢查而縮減其合法使用期限。 (2)設置時間認定:115年12月23日前有設置事實者,得依本署103年11月11日勞職安字第1030011729號函釋意旨辦理。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