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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4月17日勞職管字第1010505639號函辦理。
依勞動部107年3月30日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令修正勞資會議檢附次數。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 依勞動部111年5月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068831號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第44條第1項第5款規定相關申請及證明書表,自即日生效。 依勞動部115年4月20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106A號令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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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申請園區所轄範圍1150529修正(odt檔)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申請分公司或場廠1150519修正(odt檔)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申請園區所轄範圍1150529修正(pdf檔)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第5款及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59條第1項第5款證明文件申請書-申請分公司或場廠1150529修正(p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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