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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各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水質標準(以下簡稱容許標準)自104年1月1日起硝酸鹽氮及氨氮全面實施50mg/L及75mg/L之管制限值,提醒貴公司確認處理設備運作正常並確實管控所排放之廢(污)水水質,以符合容許標準。
二、貴公司所排放廢(污)水水質如不符容許標準,除依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各園區污水下水道使用費計價基準表收取有害及異常水質費用外,如因此致本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質超逾放流水標準,遭環保主管機關處分,相關罰鍰及賠償費用將由貴公司依排放水質水量比例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