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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103年12月31日前輸入或產製運出廠場之動力堆高機,應否補辦安全資訊申報登錄及張貼產品安全標示
分類 勞安環保
公告單位 環安組勞動檢查科
公告日期 2016/02/04
 
基於法律不溯既往原則,於103年12月31日(含)以前輸入或產製運出廠場之動力堆高機,輸入者或製造者,雖可不受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第3項及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所定應上網申報登錄及張貼安全標示規定之限制,亦無須補辦申報登錄及張貼產品安全標示。惟依同條第1項規定,雇主或供應者設置或供應之動力堆高機,仍須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承上,如雇主或供應者要求張貼產品安全標示以供佐證符合安全標準者,製造者或輸入者得依前開法規提出符合安全標準之測試驗證文件,並完成上網申報登錄,據以張貼安全標示。
 
截止日期 2016/03/05
 

相關附件:

  》勞職授字第1050200402號(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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