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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請於107年11月20日以前自行報繳同年9-10月管理費
副標題 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請於107年11月20日以前自行報繳同年9-10月管理費,另已辦理並啟用管理費自動扣款功能者,請確實依說明四規定辦理
分類 工商服務
公告單位 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公告日期 2018/10/31
 
一、依據「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9條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規定,園區事業於辦妥公司設立登記滿1年之次月1日起或於主管稽徵機關營業登記核准日之次月1日起,須按期繳納管理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管理費者,管理局得通知其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若有短繳者亦依「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理園區內設立之事業及機構,逾期繳納管理費事件裁罰基準」議處。
二、凡辦妥營業登記者,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以下簡稱401或403申報書),並於旨揭期限內向本局申報銷售額以報繳管理費。如向稽徵機關更正前期申報之銷售額者,依更正日期所屬月份,併入該期管理費申報表調整前期管理費。
三、管理費申報採電子申辦作業,請由廠商服務e網通(申辦路徑:http://www.sipa.gov.tw→廠商服務e網通→輸入帳號密碼)進入申報,有關帳號密碼設定及系統操作問題可逕洽本局資訊服務台,聯絡電話:(03)5773311分機1680。
四、公司於電子申辦作業完成後,請持含虛擬帳號之繳款聯單,至本局合作銀行:臺灣銀行及兆豐國際商銀、或至代收銀行:合作金庫新竹科學園區分行繳納,以利電子入帳。本期已辦理並完成自動扣款設定者,將於申報當月18日(遇假日順延至19日)統一一次性扣款,為利扣款成功,請務必完成以下操作:
(一)已完成管理費申報(修正)後,請務必至管理費繳款單列印→點選列印繳款單【產出繳款單號】,系統方能進行連線扣款作業。
(二)如未點選列印繳款單【產出繳款單號】者,系統將無法完成扣款,請務必於報繳截止期限前自行繳款,以免逾期而受罰鍰。
(三)初次使用者,請於申報前詳閱系統操作手冊P25-P28說明,如有操作上問題,請洽本局資訊服務台。
五、繳款後請檢具下列文件到局:(一)管理費申報明細表(請加蓋公司發票章)(二)經稽徵機關蓋妥收件章之401或403申報書影本(三)抵扣項目憑證及「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明細表」等。
六、若申報「出售固定資產」為可抵減項目,請檢附有登載固定資產(第27欄)之401或403申報書,或開立發票時即註明出售固定資產之證明文件。
七、管理費相關申辦資訊:查詢辦理窗口請至本局網站(http://www.sipa.gov.tw)→工商服務→廠商服務窗口(外貿/保稅/管理費);另相關法規請參閱工商服務→相關法規→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
 
截止日期 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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