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107年12月5日勞職授字第1070205623號函辦理
二、107年底以前之在建公共工程,已搭設之施工架於108年起,依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101年12月13日召開『研商施工架適用標準』會議決議認定是否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規定以上之效力。
三、107年底前已開工而尚未搭設施工架之工程,於明(108)年起所搭設之鋼管施工架是否應符合國家標準CNS 4750規定以上,仍請依上述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12月13日會議決議之推動期程表認定辦理,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者,以第1次申請審查日期認定之,非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者,以業主核定開工日期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