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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宣導】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如有向主管稽徵機關更正前期申報之銷售額者,請主動於次期申報本局管理費時調整。
副標題 為強化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管理費收取作業,如有向主管稽徵機關更正前期申報之銷售額者,應主動於次期申報本局管理費時調整,以免受罰。
分類 工商服務
公告單位 工商組貿易服務科
公告日期 2024/04/30
 
一、依科學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
二、為確保園區管理費收取之正確性,本局定期函請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銷售額資料,查核是否與申報予本局相同。
三、如有向所屬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更正前期申報之銷售額者,依更正日期所屬月份,併入該期管理費申報表調整前期管理費。如確有銷售額差異(含溢、漏繳)且須補繳管理費之情事,應主動於次期申報管理費時調整,以免受罰。
 
截止日期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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