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部分條文,業經科技部於104年11月24日以科部產字第1040083259A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二、因應園區事業產業布局,而多有總公司、分公司分設於園區內外之情形,為兼顧園區發展與配合實際需要,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明確管理費之計算依據,及更能確實估算園區營運情況及各產業產值,修正「銷售額」為「營業額」,並增訂「營業額」之定義,以明確其內涵。(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三條)
(二)明定以總、分支機構分設於園區內外,並採取營業稅總繳方式之園區事業,於申報管理費時所應檢附之文件。(修正條文第七條)
(三)為能確實掌握園區事業之管理費申報狀況,爰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明定管理局得依法調查並請求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供園區事業及金融機構申報之總、分支機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資料。(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四)為促進規模較小但具潛力之園區事業發展,並減輕其初期之營運成本,明定承租廠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之園區事業得享有為期三年之基本費優惠。(修正附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