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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受僱者請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如何給假及給薪疑義
分類 勞安環保
公告單位 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公告日期 2016/02/04
 
所謂「無薪休假」,係勞雇雙方為因應景氣因素,所為暫時性停止勞務提供之協議,縱使受僱者前已同意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惟基於母性保護之意旨,若受僱者提出安胎休養請假、產檢假或陪產假申請,雇主應依法給假不得拒絕。產檢假或陪產假期間,並應依「無薪休假」前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資數額給付;安胎休養請假期間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截止日期 2016/03/05
 

相關附件:

  》實施所謂無薪休假,受僱者請陪產假、產檢假及安胎休養請假,如何給假及給薪疑義(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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