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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為因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修訂,請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填報托兒措施訪查表及哺(集)乳室檢核表
分類 勞安環保
公告單位 環安組勞工行政科
公告日期 2016/05/26
 
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性別工作平等法業經總統於105年5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42821號令公布修正,將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之適用範圍,由原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擴大至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哺(集)乳室係指雇主設置供受僱者親自哺乳或收集母乳之場所;托兒設施係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托兒措施係指雇主以委託合約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辦理托兒服務,或由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
三、本局為推動園區內職場平權業務並調查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提供托兒措施及哺(集)乳室概況,每年均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暨就業歧視」專案勞動檢查,敬請貴單位撥冗協助填寫附件三「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訪查表」及附件四「雇主設置員工哺(集)乳室檢核表」,並於105年5月31日前電子檔回傳至dias@sipa.gov.tw。
 
截止日期 2016/06/04
 

相關附件:

  》事業單位設置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訪查表(odt檔)

  》雇主設置員工哺(集)乳室檢核表(odt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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