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新竹市衛生局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衛食藥字第1080012710號函辦理。
2.旨揭「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603424號公告訂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生效。
3.旨揭「國內分裝之輸入化粧品,其外包裝或容器應加刊標示臺灣分裝之詞句」草案,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以衛授食字第1071609633號公告於行政院公報,踐行法規預告程序。
4.旨揭公告請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自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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