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新竹市衛生局108年8月5日衛食藥字第1080018368號函辦理。
2.為確保消費者使用化粧品之安全,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6條規定,化粧品不得含有汞、鉛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成分。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5月30日衛授食字第1081601760號公告訂定「化粧品禁止使用成分表」,Asbestos為化粧品中禁用成分(化粧品及其滑石粉(Talc)原料,不得檢出石綿成分)。
3.倘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6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不得供應、販賣、贈送、公開陳列或提供消費者試用;同法第17條規定,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販賣業者,並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回收市售違規產品;同法第18條規定,該違規之化粧品沒入銷毀之;同法第22條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4.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公布相關建議檢驗方法,供各界參考,請逕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業務專區/研究檢驗/建議檢驗方法網頁下載。
5.請化粧品業者,切勿輸入、製造或販賣違規產品,以免觸法受罰。
6.檢附新竹市衛生局原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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