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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新竹市衛生局108年11月28日衛食藥字第1080029044號函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年11月26日FDA器字第1081610330號函辦理。
2.依據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游離輻射防護法第4條所定天然放射性物質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為其所含核種活度濃度大於所定之基準值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合先敘明。 3.為保障民眾使用化粧品之安全,倘添加礦石粉等天然放射性物質之化粧品,除需符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外,另需符合上開規定。旨揭資訊刊載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負離子商品專區」(網址:https://www.aec.gov.tw/),請化粧品業者參閱,以免觸法受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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