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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有關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各款,本年度訓練得於109年12月31日前辦理
分類 勞安環保
公告單位 環安組勞動檢查科
公告日期 2020/03/26
 
轉知有關雇主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及第17條之1各款規定,須於本(109)年度之不同期限內辦理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基於配合防疫得於109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之勞動部函文及說明各1份如附件,請查照。
 
截止日期 2020/04/25
 

相關附件:

  》勞動部109年3月25日勞職授字第1090201153號函(pdf檔)

  》109 年度放寬雇主辦理職業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期限說明(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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