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科技部109年6月24日科部生字第1090036173號函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109年6月18日疾管感字第1090500225號函辦理。
2.依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持有、保存或使用管制性病原、毒素,應適用辦法第三章規定管理。但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管制性毒素,且未達公告管制總量者,比照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管理。
3.旨揭指引已公布於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實驗室生物安全\管制性病原及毒素管理),請自行下載瀏覽。
4.檢附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原函及管制性毒素指引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