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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園區管理局補助國內公私立各大專校院執行科學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倘遇有疫情影響原計畫規劃,請受補助單位依實際狀況敘明事由,並依以下建議方案提出計畫變更。凡計畫因疫情而未達指標者,將不列入次年度申請審查扣分註記。
一、適用範圍: 各園區管理局補助110學年度科學園區人才培育補助計畫之受補助單位。倘計畫執行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受補助單位依實際狀況敘明事由及解決方案提出計畫變更申請。 (一)計畫執行人員、培育學生或合作講師等成員受疫情影響,致隔離管制或出入境限制。 (二)受補助學校或計畫合作單位場域,因疫情影響停止上課上班、禁止參訪或企業實習。 (三)其他受疫情影響且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事由。 二、因應辦法 (一)申請計畫變更: 1.有關計畫模組課程、參訪行程、企業實習各事項,請依契約第七條第一款進行計畫變更。 2.課程模組(A式計畫)得採用相關資訊平台進行線上教學授課,惟仍應兼顧教學品質及學習效果。實施遠距教學時,其業界師資授課時數仍須符合契約第五條第八款規定始得支領鐘點費,並須掌握學生線上修習情形,其選修人員須符合契約第五條第九款規定。 (二)計畫經費核算: 1.模組課程計畫(A式計畫): (1)補助課程業界師資授課時數、課程選修人員、企業實習人數與實習時數等,若未達契約第五條第八、 九、十一款規定,應於經費核銷時,依契約核算與繳回補助款金額。 (2)計畫參訪行程如未執行,其經費不得流用,需依經費需求表編列之參訪經費額度進行繳回。 2.企業實習計畫(B式計畫): 企業實習人數與實習時數等,若未達契約第五條第八、九款規定,應於經費核銷時,依契約核算與繳回補助款金額。 3.經費核銷保留作業: (1)第1次核銷金額可達補助金額之百分之四十,超支部份無法認列;如核銷金額不足百分之四十,則所剩金額將可申請保留至次年度(111年)使用,如申請之保留數未核准,或僅部分核准,其未獲核准之保留款項應依規定繳回。另第2次核銷僅能報支次年度(111年)契約期間所發生之單據。 (2)企業實習計畫(B式計畫):如110年度均無執行任何企業實習作業,則補助經費均不可核銷,所剩金額仍可申請保留至次年度(111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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