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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為配合防疫政策,有關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須於本(111)年度不同期限完成之在職教育訓練,得於本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請查照。
分類 勞安環保
公告單位 環安組勞動檢查科
公告日期 2022/06/23
 
主旨:
為配合防疫政策,有關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與相關人員須於本(111)年度不同期限完成之在職教育訓練,得於本年12月31日前辦理完成即符合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勞動部111年6月22日勞職授字第111020336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依「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認可醫療機構應使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師及護理人員,接受每3年至少10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其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應每3年接受職業衛生及健康檢查相關法規課程至少2小時。

三、另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8條規定,雇主應使僱用或特約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接受每3年至少12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其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應每3年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課程至少2小時。

四、考量近期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變種病毒(Omicron)疫情影響,認可醫療機構、雇主及參訓者對部分在職教育訓練存有群聚感染之疑慮,為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防疫政策,爰適度調整放寬認可醫療機構及雇主於111年12月31日前,使旨揭人員完成在職教育訓練,即符合前開辦法或規則之規定,惟自112年起仍須按原規定期限辦理(案例說明如附件)。
 
截止日期 2022/12/31
 

相關附件:

  》勞動部111年6月22日勞職授字第1110203361號函(pdf檔)

  》111年度放寬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與勞工健康服務之醫師、護理人員在職教育訓練期限說明(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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