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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勞動部之函釋,有關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及補行上班,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勞工出勤,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始為適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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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重申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始為適法(函)1130202(pdf檔)
》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勞動部函)1040423(pdf檔)
》參酌行政機關日曆表協商調整放假補上班(勞動部函)1060313(pdf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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