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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勞動部112年10月25日勞動條3字第1120148544號令辦理。
二、目前我國部分縣市登革熱疫情嚴峻,勞工如感染登革熱,衛生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其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考量該等勞工無法工作之原因為衛生主管機關之要求,不若其他傳染病(例如感冒),仍可由染病勞工自行決定上班與否,又隔離治療之勞工雖得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於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惟如工資結構包括「全勤奬金」者,該項奬金是否得因請病假而扣發,前開規則並無明定,實務上常見不予發給或減少發給之作法。 三、為保障勞工權益,本解釋令溯及自112年6月4日生效,且已登載於行政院公報。雇主於本解釋令發布日前,已經發放工資而未即時發給全勤奬金或有少給者,於知悉本解釋令或接獲勞工反映後,旋即補發者,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地方主管機關將不予裁罰;惟倘經勞工要求補發,仍請雇主儘快發放,以避免勞雇雙方有所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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