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政策
|
||||||||
行政院已於108年9月27日核定「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及「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等二修正之行動方案。主要修正如下:
一、修正「根留臺灣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共同資格之「未曾赴中國大陸投資」限制,改為「未取得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資格之企業」。 二、原「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聯審會議由工業局局長擔任共同召集人之一,改由中小企業處處長擔任共同召集人;貸款保證原為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對政策性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更正為依「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信用保證要點」;委辦手續費原為依「中小企業投資臺灣優惠保證措施」,更正為依「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 |
||||||||
|
||||||||
|
|
||
|